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科信〔2024〕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危险源”是指与实验室相关的,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或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包括对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实验教学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 二级学院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所属实验室按照本办法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认定,审核与确认认定结果,报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备案。并针对不同危险等级的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实施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对所属实验场所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和认定,认定结果报二级学院审核确认。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等级划分可参考《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 1)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 2)。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高校教学与科研的特点,实验室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类别划分可参考《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 3)。
第十一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实验室的用途、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备案。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应及时更新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应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分级管理要求按《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 4)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二级学院和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课程实验、科研项目、学生竞赛,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学院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应不定期抽查。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未尽事项,按国家、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附:1.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2.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3.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
4.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